您好!欢迎您来到衡阳湘中医院!

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新媒体  |  邮箱登录
首页 >信息公开>规章制度

患者知情、同意告知制度

发布日期: 2016-02-20 点击量: 219

 

1. 患者对病情、诊疗(手术)方案、风险、费用开支、临床试验等情况有了解与被了解的权利,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接受与拒绝的权利。

2. 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、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。

3. 主管医师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,履行签字同意手续。

4. 对急诊,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手术、有创诊疗、输血、血液制品、麻醉时,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术,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,病情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,应当紧急报告科主任、医务科、院总值班批准。

5. 医师对患者初步诊断后,告知病例特点检查、治疗方法,愈后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,对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需经患者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
6. 患者对检查、治疗、有疑虑拒绝时,主管医师应当在病情记录中详细记录,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;

7. 患者执意拒绝必须的检查或治疗时,医师应当告知其产生的严重后果,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。

8. 手术、麻醉时、主管医师应当告知患者拟实施麻醉、手术的相关情况,患者或家属签署是否同意麻醉、手术的意见;

9. 进行临床试验、药品试验、医疗器械试验、输血或特殊检查、特殊试验时,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相关情况,患者及家属应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。

10. 对死亡者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时,必须有直属家属签字同意,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进行尸检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