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!欢迎您来到衡阳湘中医院!

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新媒体  |  邮箱登录
首页 >信息公开>规章制度

药剂科工作制度

发布日期: 2016-02-20 点击量: 157


1. 在院长、业务副院长领导下,负责全院药品计划、采购、保管、调剂,实施处方监督、临床用药指导等工作;

2. 认真贯彻执行《药品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在药品采购、验收坚持核效“三证”(即“生产许可证”、“经营许可证”、“产品合格证”),杜绝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院,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。

3. 加强对药品储存、保管,并分类陈设。按照不同药品的不同要求进行贮存,谨防虫伤鼠咬,霉烂变质。对内服、外用药品分类陈设,标签醒目。建立药品失效期警示牌,杜绝药品过期失效。

4. 加强对精神药品、*********品的管理,实行“专人负责、专柜加锁、专用账本、专处方、专册登记”的“五专”管理,并逐日消号。

5. 认真进行处方调剂,实施处方监督。处方项目必须齐全,药名、剂型、剂量、规格、必须准确,用法符合规定。凡规定需作皮试的药品,必须事先作皮试。医师签名必须清楚可认,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,拒绝发药。

6. 认真执行“四查十对”。调剂时认真查对处方内容,药物、剂量、配伍禁忌。发药时,查对药名、规格、剂量、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,查对药品有无变质,是否过期失效,查对姓名,年龄,并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,核对人必须签字。

7. 药品划价必须准确,对药品实行“金额管理、重点统计、实耗实销”。

8. 对中药饮片处方称量、分戥必须准确。对某些药物另包、先煎、后下、文武火等事项必须给予说明。

9. 加强并指导科室对精神药品、*********品管理。对科室急救车内、病房小药柜的药品管理,定期进行清理,补足基数,防止药品过期失效。

10. 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制度。对发生严重不良的药品,对未启封及包装完备的药品,可退药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,应留样保存,立即口头或者书面报告医院。

11. 加强对药物处方的保管。普通处方保存一年,精神药品处方保留两年,*********品处方保存三年,过期处方报告院长批准后烧毁。

12. 定期举行临床用药知识讲座,及时向医师介绍新的药物,不断提高用药水平。